最在看法制史,搞不懂法律的生和它背后的机理和意义是什么?现代法律和古代法律的区别又是什么?
一个茫茫的大森林里,有八个原始人组队打猎生存。他们同约定其两个人负责引诱大型猎物,五个人使用石块等简易工具集包围攻击猎物,最后一个人使用石矛或者石匕首前给猎物最后一下或者第一个接猎物确定猎物是不是死亡。因为最后一个人需要第一个到猎物的前,会冒可能被濒死猎物最后一击的风险,所以最后猎物的分配要让这个人多占一成。
可是约定只是约定,到实际情况时这八个人有时候就不这么分配,而且往往会给最后一击的人少分,因为他只有一个人,只有一个人的话语权。一次两次还可以,次数一多,冒最大风险的这个人得不到约定的猎物数量,他心里就会开始不衡,认为自己的合理利益受到了侵害。
时间一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这个人就会开始考虑离开这八个人的群体,最后付诸行动。
结果这八个人的群体就分裂了,变为了两个群体或者一个群体外加一个个人。
可是分裂后的两个群体的捕猎能力都获得了降低,两个群体的生存能力都得到了损害。
由这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可见,在原始社会状态下,个体违反同约定的直接代价并不大,但是随之而的间接代价却很大,严重时甚至会直接导致群体分裂然后失去获取资源的能力而迅速灭亡。等于违反同约定最终是个损害所有人权益的事情。
所以,时间一长,原始人群体就会开始重视这个同的约定,并对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因为人这个个体无法脱离群体生存,可以说个体的人的所有权利都自于他所在的群体,所以这个群体才具有剥夺其个体权利的权力。
这就是法律的初始源头。
所以才说法律的初始形态是强制的同约定,而且是主要方向在于惩罚的同约定。对于不服从约定的个体进行惩罚或者驱逐出部落。
所以不论哪个家,哪种文明形态,能看到的遗留下的初始的成文法律不约而同的都是只给出一个简单的约定条款后面紧跟着更多的是各种各样的惩罚方式,从不会讲什么机理和意义。因为初始的法律都是一个目的,要么把危害整体的个体消除,要么使用恐吓的方式使更多的个体不敢做出危害整体的行为。
现代法律和早期法律的分野就在于这一点。由于人类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所以现代法律少了几分火气,多了几分宽容。
文明的发展进程都是由低级到高级,由原始到复杂。这个过程伴随而的就是适合其发展阶段的各种约定和规矩,虽然表象不同,但其内里却是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