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审查规定汇总
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十一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八十二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九条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写明。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 三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对于上述内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供认的,且庭审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人民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第一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